以“全周期協商”理念 有效化解超大城市基層矛盾糾紛
日期:2025-07-14 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 陳科霖
現實難題:超大城市基層矛盾糾紛的復雜性與棘手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城鄉(xiāng)社區(qū)治理體系,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對于深圳這樣高密度、高流動性的超大城市而言,基層矛盾糾紛正呈現出一系列新形勢、新特點,許多糾紛往往牽涉多個群體和層面,一旦處理不及時,小矛盾可能演變成大沖突,在網絡輿論放大下更易引發(fā)連鎖反應。基層矛盾糾紛日益突出的“復雜性”和“棘手性”給基層治理帶來了嚴峻挑戰(zhàn)。
傳統(tǒng)的基層糾紛化解途徑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諸司法等剛性機制,依靠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結果權威有序,但過程費用高、周期長,難以及時回應基層多發(fā)的矛盾;另一類是依托鄉(xiāng)土熟人社會的調解等柔性機制,方式靈活成本低,但在超大城市陌生人社會中效力有限。事實證明,在當代多元沖突面前,單一手段難以奏效。例如,針對一起社區(qū)噪音糾紛,若僅靠鄰里調解可能因缺乏權威無法解決,走法律途徑又耗時耗力影響鄰里關系。如何創(chuàng)新治理方式,在基層有效應對此類復雜矛盾,成為亟待破解的現實難題。
觀念轉換:“受限涌現”協商治理模式的理論重構
面對基層治理難題,亟需在理念上實現從線性管理向協商治理的根本轉變。深圳這樣一個高度流動、結構復雜的超大城市,其矛盾糾紛治理已不可能依賴單一主體的命令響應式調處邏輯,而必須構建一種更加靈活、更加韌性的治理機制。在此背景下,源于復雜性理論的“受限涌現”概念,提供了觀察和重構基層協商治理的新視角。
“受限涌現”既不同于傳統(tǒng)復雜性理論所強調的“自發(fā)生成”邏輯,也區(qū)別于典型的“行政主導—組織協調—科層應對”模式。它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自組織過程,而是在制度規(guī)則、組織邊界與價值導向明確設定的前提下,由權威性機構(如基層黨組織、派出所、司法所、社區(qū)居委會等)進行制度引導、資源配置與秩序設形,從而激發(fā)出系統(tǒng)內部多元行為體之間的互動、碰撞與演化。在這個過程中,矛盾糾紛的解決方案不是預先設定的,而是通過協商對話、利益協調與情理法融合,在一定規(guī)則約束中逐步“涌現”出來。這種機制體現了“有規(guī)矩的靈活性”“有限度的自組織”,兼具治理的秩序性與創(chuàng)造性。
在“一核多元”治理結構中,政府由過去的“糾紛解決者”轉變?yōu)椤皡f商引導者”和“秩序架構師”,其關鍵職責在于:設定制度邊界、提供公共平臺、協調價值期待。在這一制度框架內,各類社會主體如社區(qū)議事成員、居民代表、專業(yè)調解員、行業(yè)組織等,得以基于自身資源與視角平等參與協商博弈,嘗試多種解法并實現動態(tài)調整。這種引導下的互動協商,既避免了“各說各話、眾聲喧嘩”的無序狀態(tài),又突破了“行政命令一錘定音”的剛性框架,展現出更強的問題適配性和治理彈性。
從治理邏輯上看,“受限涌現”對傳統(tǒng)協商治理模式構成了內在重構。一方面,它將協商嵌入矛盾糾紛的全生命周期中,強調“協商不是一時一地的調解,而是伴隨問題演化的動態(tài)治理機制”;另一方面,它改變了協商結果的生成邏輯,從“預設共識”轉向“博弈生成”,強調共識的演化性與實踐性。這不僅提升了多元主體的參與意愿和協同能力,也讓協商成果更具合法性與穩(wěn)定性。特別是在一些棘手、復合、多因的問題中,協商所形成的“涌現式解法”,往往更具情境貼合力與社會認可度。
綜上,“受限涌現”既是對復雜社會現實的敏銳回應,也為城市基層治理提供了一種制度可嵌入、行為可引導、過程可適應的治理模式。這一理念的引入,正為深圳打造全過程、全鏈條、全周期的矛盾糾紛治理體系提供理論支撐與機制突破。
路徑創(chuàng)新:“協同—適應—反饋”的全周期治理機制
將“全周期協商”理念落地,需要實踐探索可操作的治理機制。深圳在基層治理方面已有諸多有益嘗試,如建立街道矛盾調解中心、“1+3+N”多元調解平臺,搭建社區(qū)協商議事廳,以及街道應急預警聯動系統(tǒng)等,這些實踐都為實現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全周期治理打下了基礎。深圳的實踐經驗體現出了多元主體協同、預防與調處結合、信息快速聯動等特點,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適度的制度整合和流程再造,設計出“協同—適應—反饋”的全周期治理新路徑。具體而言,可從以下三個環(huán)節(jié)著力——
協同(Coordination):整合分散的基層治理資源,構建聯動高效的矛盾糾紛化解網絡。以街道矛調中心為樞紐,打通各部門、社區(qū)和社會組織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協同共治。通過“1+3+N”多元調解平臺,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渠道有機銜接,形成統(tǒng)一受理、分類處置的工作格局,避免推諉扯皮。各相關主體明確職責分工,又保持緊密溝通,一旦發(fā)現矛盾苗頭即可迅速召集協商力量介入,形成“平臺共用、矛盾聯調”的局面,大幅提升糾紛化解效率。
適應(Adaptation):引入靈活自適應的協商流程,根據矛盾的發(fā)展動態(tài)不斷調整策略。在社區(qū)協商議事廳等平臺組織多輪次、分層級的協商,允許當事人、居民代表、專家調解員和職能部門等依次介入,提供多樣化視角和方案。對于突發(fā)性或疑難糾紛,通過街道應急聯動系統(tǒng)快速啟動應對預案,先行穩(wěn)控局勢,再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協商方案。協商過程中注重引導和約束并舉:基層治理人員或“社區(qū)領袖”居中調控節(jié)奏,確保討論聚焦問題、兼顧情理法理;同時鼓勵各方提出創(chuàng)造性的解決辦法,在制度框架內嘗試“小步快跑”的調整。這樣,治理機制能夠對矛盾變化做出迅速反應,實現動態(tài)迭代的“受限涌現”——不斷試錯中尋求逐步逼近各方滿意的解決路徑,保證化解過程始終處于有效控制之下又富于彈性。
反饋(Feedback):建立常態(tài)化的反饋評估機制,實現治理閉環(huán)。每一起糾紛解決后,及時收集各方對協商過程和結果的評價,總結經驗教訓,反哺到制度完善中。依托矛調中心的信息系統(tǒng),匯聚街道、社區(qū)的矛盾糾紛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發(fā)現高發(fā)問題和管理漏洞,定期向決策層提出政策優(yōu)化建議。例如,某社區(qū)停車糾紛頻發(fā),可以據此完善社區(qū)停車管理規(guī)定,從源頭遏制矛盾沖突的誘因。對協商化解過程中暴露出的政策灰色地帶或職責交叉問題,反饋給相關職能部門推動治理流程再造,避免類似矛盾重復發(fā)生。此外,引入第三方機構或專業(yè)團隊對全周期協商機制進行評估監(jiān)督,持續(xù)跟蹤其效果和群眾滿意度,以便不斷調整改進,形成自我進化的治理體系。
綜上,構建“協同—適應—反饋”的全周期協商治理機制,有望使深圳這樣的超大城市更游刃有余地應對基層復雜矛盾。通過多主體的協同配合、協商過程的靈活迭代和制度化反饋改進,基層糾紛將被更有效地化解在早、化解在小,治理體系的韌性與公信力也將隨之提升。這一探索不僅具有鮮明的現實意義,也可為中國超大城市治理提供了富有啟發(fā)性的方案。
【本文系深圳市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課題“基于全周期理念的深圳城市治理體系建構研究”(編號為SZ2023B021)階段性成果】
(作者為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副所長、深圳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長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