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產業促進法治化 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日期:2024-10-22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李朝暉
提 要
為加快形成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必須進一步提升產業促進法治化水平,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活各種社會資源,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持續推動高質量發展。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相關規則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促進各類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產率”,“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發展耐心資本”。
產業促進法可促進各類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產率。深圳在產業促進法治化方面先行一步,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為加快形成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必須進一步提升產業促進法治化水平,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活各種社會資源,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持續推動高質量發展。
制定產業促進法規,保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近年來,深圳積極搶占戰略機遇,加強立法,規范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先后制定出臺了關于人工智能、細胞和基因、數字經濟、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細分產業的促進條例,為相關產業的發展和促進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著力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和資源配置
深圳的產業促進法規在整體架構和促進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能夠產生長久效應的產業規劃計劃編制、產業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引進和培養、政府公共服務、應用場景營造、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服務、要素配置等內容,著力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和資源配置,提升產業行業效率,降低產業發展成本,激發產業發展活力,努力促成良好市場競爭秩序下的產業聚集和高質量發展。
發揮國資國企引領和托底作用
通常來說,產業促進法倡導性條款較多,往往被認為約束力不足,更似軟法,其實施效果可能會打折扣,但深圳的實踐證明并不必然如此。對企業的鼓勵支持條款,有很多是通過國有資本投入,由國有企業將倡導性條款落地落實,發揮國企引領和托底作用,使倡導性條款由“軟”變“硬”,軟法硬化,實現產業促進目標。
例如,通過政府投資基金形式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發展。設立的產業基金投資及跟投、中小微企業貸款資金池風險補償、貸前增信、融資風險分擔、銀行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貼息、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貸款保險保費補貼等,可發揮財政資金的投資引領和杠桿放大作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鼓勵的行業產業。
引導重點產業交互推進、融合發展
深圳促進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過程中,注重讓各重點產業相互融合、互促發展。在促進金融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的同時,也重視發揮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先后出臺《關于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若干措施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等。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時,重視科技與金融結合、科技與文化結合,形成“科技+”“金融+”“文化+”產業發展路徑。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制定《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關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進一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培育發展壯大“20+8”產業集群,并不斷升級,推動各種先進技術融合發展,形成數字化智能化下各行業發展新形態。
進一步推進產業促進法治化,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
制度的穩定性是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表現。產業促進政策必須法治化才能轉化為發展新質生產力生生不息的力量,才能促進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才能持久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加快制定出臺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發展促進條例,統籌產業促進措施
隨著技術更新速度的加快,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導致產業發展存在不確定性,對每一種技術導向的創新產業進行立法既無可能也沒必要,同時產業集群和產業鏈的形成和發展對產業發展的影響日益凸顯。
應當跳出對具體產業的篩選和預判、跳出以具體產業為促進目標的立法模式,著眼于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發展的共性法律問題,加快制定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發展促進條例》,明晰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發展的共同價值取向、共同政策目標,明確在統籌集群整合、產業鏈強鏈補鏈的基礎上分類施策的促進措施體系,激發不同類型、產業鏈不同環節主體均積極參與產業發展過程,保障各種所有制、不同規模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獲得平等發展機會。
增強產業促進政策文件的體系性,更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前沿科技不斷孕育和引領產業躍遷升級,新興產業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傳統產業也面臨新的賦能和發展機遇。伴隨產業間融合的日益加深,產業分立的狀態不斷被打破,產業鏈思維和產業集群觀念開始形成并越來越清晰。
為此,有必要在一般性的規范性文件的梳理清理工作基礎上,對各部門分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適當整合,將各部門就相同促進目標分別出臺的文件梳理整合為一個文件,增強政策文件的體系性和政策呈現的全面性,更充分釋放政策紅利。
完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更好發揮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的杠桿作用
政府投資基金是政府產業政策創新工具,通過杠桿作用,撬動社會資本,既可緩解財政壓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傳統財政支出方式存在的資金不足或資金閑置問題。
在宏觀上,要準確定位政府投資基金,明晰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邊界,并建立調整機制;在微觀上,明確政府投資基金設立的具體目標,以及目標實現的判斷標準、目標實現時財政資金退出機制。通過建立政府資金與社會資本間合作方式包容與限制動態平衡的法律框架,提升財政資金和市場資本合作的效率和效益,增強政府投資基金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的力量,促進各類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產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系深圳市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