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 發展學術 服務社會
        歡迎訪問深圳市社會科學網 今天是

        社科簡訊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評辨:過去、現在與未來

         日期:2024-03-1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對于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許多學科而言,方法論的重要性往往超出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工具意義。對此,有一個常見的學術現象可以證明,即對于同一問題的研究,如果采取不同方法往往會得出不同結論。在此方面,即使是追求確定性與可靠性的法學,包括憲法學,亦概莫例外。

          在新中國成立后很長一段時期,我國憲法學曾一度處在與國際憲法學界相互隔絕的封閉狀態。所幸的是,在馬克思主義科學觀的指引下,近年來大抵也達至“社會科學的憲法學”階段。然而,中國憲法學似乎又矯枉過正,過于強調憲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定性,僅僅致力于探究圍繞憲法規范而展開的社會現象,而不屑于細致剖析在憲法現象的邏輯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憲法規范本身。值得欣慰的是,21世紀以來,中國憲法學者們開始反思上述問題,并認識到憲法學回歸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立場的重要性。饒有趣味的是,在此過程中我國憲法學界還出現了一種多元研究方法或曰學派的對峙態勢,其相互激蕩與砥礪也形成了一番學術氣象。

          過去:“方法論的覺醒”

          在2015年之前,關于憲法方法論的討論較多。當時憲法學界意識到憲法學的研究需要“方法論的覺醒”,認為對憲法學的研究方法論必須有清晰的認識,要在賡續老一輩憲法學者研究的基礎上重新出發。尤其是受到2010年有關“政治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之間對話與激辯的刺激,很多年輕學者成為憲法學方法論的“發燒友”。

          對此,不少同仁也提出疑問:我們憲法學者,特別是年輕學者,在尚未充分累積憲法學研究成果的情況下,就大談方法論,這是否為時尚早?方法論之談是否已然過剩?此外,圍繞著應如何討論方法論的問題也引起了頗大爭議,用方法論替代憲法學其他主體知識的研究進路是否存在也成為一個問題。這使人想起德國現代法學家拉德布魯赫的一句話:每一門有病的科學都耽于方法論的討論。于是,憲法學界形成了一個主導性意見:關于方法論的大規模討論應該暫時擱置。為此,大致從2015年開始,中國憲法學界便進入一個“方法論的退燒”階段。

          直至當下,“方法論的退燒”已經久矣,筆者覺得應該進入下一個階段,即“方法論的重溫”。因為,當今中國憲法學的研究始終無法繞開方法論的問題。尤其是近年來,“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已成為新時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重大課題。其中,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在方法論上是否有必要、在知識論上是否有可能,以及如果有必要、也有可能,那我們該怎么做,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的思考與討論。只有在方法論問題上有比較清晰的認知并達成基本共識,我們才能更好地面對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的時代命題,推動憲法學理論和實踐的未來發展。

          現在:方法論多元激蕩

          盡管當今憲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處于“退燒”階段,但強制性的“降溫”措施并沒有完全終結憲法學界對此的思考。有關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的研討可謂暗流涌動,在整體上形成了多元化的“風景圖”。其一,政治憲法學支持者群體內部分化,但政治憲法學的研究本身依然存在,且有一定的擁躉。其二,社科法學沛然興起,且有頗多支持者。其三,傳統的政治教義憲法學依然具有生命力,特別是“馬工程”《憲法學》教材的推出,在相當程度上賡續了傳統政治教義憲法學的敘述。其四,由規范憲法學與憲法解釋學合力形成的規范主義憲法學獲得頗多學者支持,并在當今中國憲法的具體實踐中進一步獲得生機,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這種方法論多元并立的景象并非壞事,有助于相互砥礪,共同推動憲法學的學術發展。

          筆者仍然支持規范主義的研究方法,認為它應是當今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發展的重點方向。當然,在堅持自己立場的前提下,我們也應該尊重其他研究方法的存在與爭鳴,至少不排斥其興起,剝奪其生存權。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這些方法本身都未臻于完善,都存在其自身的“阿喀琉斯之踵”。首先是政治憲法學,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政治憲法學庶幾不把憲法規范看作政治準據,或曰政治實踐應該遵循的基準,而僅僅單純地將其看作政治的結果,即所謂“政治的晚禮服”。更有進者,它具有施米特式的例外主義傾向,堅持從“緊急狀態”這個角度認識與把握憲法現象,解讀和處理規范性問題,而且比施米特更加極端。當然,這一派學者目前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分化,以高全喜教授為代表的政治憲法學,已然與以陳端洪教授為代表的“純正”的政治憲法學割席而坐,但在單純地將政治現象或政治思想作為憲法的本源性要素這一點上,則殊途同歸。

          第二,政治憲法學混淆了“研究對象的政治性”與“研究方法的政治性”之間的關系,傾向于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應對研究對象的政治性,認為正因為作為研究對象的憲法本身具有政治性,所以也必須以政治性的研究方法研究憲法。這在方法論上成功地保持了一種順應政治現實的政治立場,卻根本沒有領悟到法學作為規范科學的精義。如果這一底層邏輯能夠成立,規范意義上的憲法學就不復存在,整個法學學科乃至人類的法治文明都可以完全取消。

          第三,更根本的問題是,政治憲法學把事實與規范(或價值)的二分結構模糊化了。筆者在2001年初版的《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一書中曾提出一個判斷:20世紀的中國憲法學混淆了事實與規范(或價值)之間的關系,存在直接從憲法規范中推導出事實命題,或者直接從事實命題中推導出規范命題的根本錯誤。這即使在新康德主義看來也是完全荒謬的,連從新黑格爾主義陣營出身的德國民法學家拉倫茨也在其《法學方法論》中主張,將事實與規范嚴格分開乃是法學思考的一個基本前提。而當今中國的政治憲法學卻在這一點上誤入了歧途。

          其次是社科法學意義上的憲法學研究,其作為一種研究進路當然也很重要,甚至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某種“新天下耳目,弄筆者始知自振”的革新意義,但它同樣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社科法學說到底,就是借鑒近代以來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規范性問題。如所周知,從近代開始,西方有相當多的學者將這種科學方法引進到社科領域,其中也促成了法社會學這樣的學科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說,政治憲法學也屬于社科法學的范疇,只不過如前所述,當今中國的政治憲法學本身就具有“例外主義”傾向,而且比施米特的政治憲法學更具有極端的色彩與偏向。而當下國內一般意義上的社科法學的憲法學研究,總體上也是將憲法設定為一種外在于認識主體的社會現象,而基本上忽略了主體間性以及主體在先驗性的維度上對所謂客體所賦予的復雜意義,通過借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尤其是經驗實證研究的方法,對其進行觀察、描述、分析與判斷。這一類別的研究主要傾向于探究事實命題,而非規范性命題,但究竟還是離不開規范性命題,這就面臨這樣的悖論:一旦離開規范性命題,社科法學便難以獨立地進行有關事實命題的判斷與評價,甚至有可能失去作為客觀分析之必要依據的各種含有規范性指向的理論前提;而一旦直接地、無媒介地從事實命題中推演出規范性命題,則又很快滑入新康德主義所指摘的那種方法論困境。

          第二,受到科學方法的影響,社科法學重視經驗性的實證研究,其中有一部分社科法學研究的確能開展田野調查或問卷測試,又或采用定量分析,在研究方法的操作上可謂別開生面,以至“新天下耳目”。但真正的社會實證研究自有一套嚴密的、標準的方法系統及具體操作模型,當今中國社科法學意義上的憲法學研究是否得到其真傳,又或是否運用得當,尚有待檢視。尤其是在錯綜復雜的政治環境和社會背景之下,社科法學的定量分析還可能遭遇一種窘況,即研究者所獲取的有關信息和數據資料,是否具有真確性或可信性,亦不得而知。

          第三,包括社科法學在內的所有社會科學研究,如今正遭遇一個重要的挑戰,即對科學主義或曰科學至上主義的懷疑與反思。目前,后者已然成為一種思想的激流。尤爾根·哈貝馬斯在《認識與興趣》一書中,就對客觀主義作出了一個非常經典的批判。他指出,客觀主義為科學虛構了一個按照規律運行的自在存在的事實世界,并由此掩蓋了這些事實的先驗結構。其實從康德開始,西方哲學家就開始認識到,我們所認識的世界,只是我們能夠認識到的世界。這就為引入了科學主義或者說所謂的科學方法的人文社科研究敲響了警鐘。應該看到,在面對法律規范這樣的研究對象時,以真理符合論為基礎的科學方法是否真的可以認識與解決規范性問題,是相當可疑的。正因如此,社科法學應該謙抑一些,尤其是它所研究的“事實”現象可能還不是事實,其所面對的規范性問題仍然存在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問題,因此也仍然存在價值判斷的正當化難題。為此,社科法學意義上的憲法學對于自身在方法論上的有效性限度也應該有所認識、有所省思,不能憑借自己研究方法的所謂科學性來傲視其他方法,貶損或排斥規范主義的研究。

          未來:構建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

          當然,規范主義憲法學對于自身的研究方法,包括憲法解釋學方法,也同樣需要深入的反思。現在不少學者紛紛使用這種方法,但事實上還有很多前提性學術工作沒有完成。從嚴格的意義上說,當下中國整個規范主義憲法學還處于“哺乳期”階段,還沒有建立起一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2022年4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中國人民大學時強調,“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從學術本身或者憲法學內部的方法論的視角來看,我們確乎也有必要推動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

          我們似乎完成了這一任務,但似乎又沒有完成。韓大元教授前幾年曾經籌劃了一個重要的科研項目,準備對中國現行憲法進行全面的評注,但這個計劃實施不久后便擱置了,迄今已有一段時間。或許,只有類似這種的學術工作成功完成之時,才有可能說我們憲法學初步具備了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基礎。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還存在一定的難度,包括許多憲法學教材在內,都很難說已經完全構建了真正有自主性的中國憲法學知識體系。“憲法學是有祖國的。”在成熟法治國家,憲法學的研究與教學基本都是本土化的。然而我們迄今卻把教義學憲法學和比較憲法學、外國憲法學全部混在一塊來講解,這確實是一個問題。

          當然,這跟研究對象本身的一些現狀不無關系。我們想講好中國的憲法故事,既需要在方法論層面持續創新,也需要在制度層面為相關研究提供基礎條件。然而,無論如何,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的歷史使命,客觀上已然落在我們這一代中國憲法學學者的肩上。職是之故,重溫中國憲法學方法論及其重要性,就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