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價值釋放重在營造創新環境
日期:2022-08-1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隨著數字經濟在我國的快速發展,數據已成為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要素,最大化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是制定數字經濟政策的重點。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確指出,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協同推進技術、模式、業態和制度創新,切實用好數據要素,將為經濟社會數字化發展帶來強勁動力。
數據驅動創新成為關鍵環節
數據要素具有明顯不同于傳統資本、勞動等實物要素的經濟屬性。一是數據具有非競爭性。非競爭性意味著同一數據能夠被不同主體同時使用,且在不減少已有使用者價值的同時帶來新的遞增價值。數據只有實現開放共享、重復再用,才會創造更大的價值。二是數據具有互補性和正外部性。不同維度的數據聚合會產生顯著的范圍經濟,同時數據要素的挖掘利用具有正外部性,數據商業生態成為基本的組織形式。三是數據價值具有時效性并會快速貶值。數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迅速貶值,因此具有顯著的動態性,其關鍵是快速采集和開發利用,并不斷創新以大數據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術。四是數據開發利用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和網絡效應。數據要素的開發利用需要確保供需兩側的協同,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和網絡效應。
從數據價值實現過程來看,數據可分為三個重要形態:原始數據—衍生數據—數據驅動的商業。其中,原始數據以非結構化的方式存在,僅具有潛在的經濟價值。衍生數據是指對原始數據進行采集、清洗、整合、處理后形成的結構化數據或數字化數據,主要體現為數據庫、數據信息知識等數據產品。衍生數據主要體現了數據加工處理中大量的資本、勞動等互補性要素投入后產生的遞增價值。但受規模收益遞減規律的影響,其價值釋放有限。數據驅動的商業主要反映的是數據創新性應用的創造性價值。數據驅動的創新具有顯著的規模收益遞增性和外溢性,從而擺脫收益遞減規律的束縛,實現數據價值的最大化釋放。綜上,數據價值取決于對數據的開發應用,而實現數據價值最大化釋放的關鍵是數據驅動的創新。
目前,中國數據開放共享程度相對較低,數據驅動創新的潛力尚未得到充分發揮,需要著重破解和消除各種影響數據開放共享的技術、體制和政策障礙,構建數據開放共享生態,針對不同類型數據的經濟屬性精準設計。第一,強化個人數據的隱私權,突出個人數據采集利用的“知情同意”原則,完善個人對企業采集和使用個人數據的授權接入政策。第二,商業衍生數據本身屬于私人物品,應強化財產權保護,完善價值補償和保護機制,并鼓勵基于私人協議的企業間數據接入共享。第三,謹慎實施數據互聯互通政策。數據互聯互通政策需要合理平衡數據共享再用和企業創新激勵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數據是一種普遍存在的資源,任何企業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采集獲取。由于數據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必要設施”,對于包含企業創造性智力活動并構成企業戰略性資產的數據,實現其互聯互通有可能會阻礙數據驅動的創新。
保障數據價值最大化釋放
一是以創新數據權屬制度為前提。數據確權的核心是確定由誰控制數據、有權使用數據、有權交易數據、有權分配數據收益。數據的非競爭性決定了傳統的以單個個體排他性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為特征的產權制度不再適用,反而會阻礙數據要素的共享再用和數據驅動的創新,產生數據資源利用不足的“反公共地悲劇”問題。數據產權制度設計應以數據價值最大化釋放為根本目標。從數據價值鏈來看,數據價值是在對數據不斷的開發利用中實現的,由此數據價值實現涉及多種數據價值形態、多種應用場景和多元主體利益關系。因此,數據確權需要針對不同類型數據分類設計,并創新數據產權理論和產權制度模式,建立“情景依存的有限產權結構”。對個人數據來說,重點強調隱私權保護而非產權保護,法律保護的是附著在數據上的個人隱私權。對商業數據來說,法律保護的并非單個消費者的原始數據,而是企業擁有的包含資本投入或創造性智力活動的數據集及數據產品。為激勵創新,應加強數字企業對數據資產的財產權保護,消除各種惡意盜取數據資產的行為,保證企業的數據資產交易權和收益權。對公共數據來說,重點明確公共數據歸國家所有。政府機關擁有的數據和公共財政支持建設的數據庫應明確公共產品屬性,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基礎上有序向社會開放。
二是尊重市場決定性作用和保證企業主體地位。由于數據要素的特殊性,企業之間基于私人協議的數據接入共享往往交易成本更低,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不等于所有數據都要進入數據市場進行交易,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建立數據交易中心和場內交易作為政策重點,而應堅持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并舉。同時,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并非所有類型的數據要素共享再用都要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不應將價格機制看作實現數據要素共享再用的唯一路徑。制定數字經濟政策時應充分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避免過早地人為設定數據市場交易制度和一刀切的絕對產權制度,并應保證數字企業制度創新主體地位,盡可能多地賦予微觀主體更大的自由決策權和更大的自主選擇空間,通過市場的試錯和自我創新逐步形成更有效的數據交易流轉制度體系。
三是以構建多源驅動的數據商業創新生態為重點。首先要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政策環境,明確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紅綠燈”,防止條塊分割體制的政策不統一和執法不一致問題,形成公平、統一、透明和可預期的政策環境。其次要鼓勵企業家群體涌現和初創企業發展,構建更包容的營商環境。通過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鼓勵企業家群體的涌現,消除阻礙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一大批初創企業迅速成長為獨角獸企業群體。最后要為數據驅動的創新提供有力的供給推動和需求拉動。從供給側來說,應重點優化人力資本結構,增加數字技術人才供給,提升勞動者數字技能,加強關鍵數字技術的研發投入和創新能力;從需求側來說,應采取措施為數據創新成果提供更大的應用場景,發揮國內大市場和多應用場景優勢,增強需求的拉動力。
四是以匹配的數字經濟監管制度供給為保障。實現數字經濟創新發展需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政府監管體系建設要順勢而為,不宜過度超前,采取分類施策而非一刀切,合理平衡多元目標避免顧此失彼。圍繞數字經濟的政府監管要合理平衡行政監管與創新發展的關系,確保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防止不恰當行業監管和地方政府行政行為對數字經濟網絡化、生態化創新的阻礙。數字平臺反壟斷,一方面應避免運動式執法和急剎車現象,實現常態化、專業化執法,不斷實現執法能力和執法體制現代化;另一方面應重點明確具有“守門人”地位的平臺的行為規則,強化競爭倡導,促進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此外,數字經濟監管應堅持多元共治,在不斷完善政府監管的同時,注重發揮平臺自主治理的基礎作用和社會參與治理的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中國政府監管與公共政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