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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鄉村治理實踐中的能力集體化水平

         日期:2022-08-1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鄉村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同理,鄉村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表征。近日,筆者在浙江鄉村基層調研時發現,在非農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能人治村”儼然已成為一種效果顯著的基層治理模式。然而,作為地方性治理經驗,我們尚未充分悟透“能人治村”的要件構成和運行邏輯。換言之,“能人治村”何以可能的問題,仍需實踐和學術上的雙重探索、提煉和表達,方可成為被言說的對象,以凸顯其示范性和可復制性,進而為我國鄉村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益參考與借鑒。

        “能人治村”的緣起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與深入,鄉村民眾獲得了空前的自由流動空間。這種跨地域、跨行業的“自我空間裁量權”,賦予鄉村民眾以極大的生產能動性,大大解放和提高了鄉村生產力,重構了鄉村社會關系,激活了鄉村社會活力。相對稍晚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一道,組合為兩大并置式引擎,共同驅動著中國社會轉型。正是在這種影響深遠的社會轉型過程中,鄉村民眾出現了分化,部分能夠有效掌控和利用由社會轉型而催生的結構性機會的人在中國鄉村迅速崛起,成為一個新興群體——經濟能人。該群體主要包括鄉村私營企業主、鄉鎮集體企業管理者和農業專業大戶。

        與眾不同的是,或許這些經濟能人的文化程度并不算高,但卻有著非凡的經濟才能,能保持高度的市場敏感性,迅速捕捉市場機會,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從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取得可觀的經濟成就。無論是韋伯的社會分層理論,還是布迪厄的資本轉化理論,都明確指出經濟上的成功會提升個體的社會地位。顯然,在鄉村熟人社會中,擁有這種經濟實力的人,其社會地位的躍遷會變得更加通透彰顯,更易被鄉村民眾體認。在“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先富帶動后富”以及“共同富裕”等政策話語的感召下,經濟能人積極介入鄉村政治生活,在鄉村公共權力運作中扮演著重要甚至主要角色,從而形成了“能人治村”的鄉村政治格局。

        “能人治村”的能力擴容

        經濟能人對鄉村公共權力的成功介入,與中國社會轉型和發展的深層邏輯具有高度的實踐契合性,它切實表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才是硬道理”“新農村建設”等一系列國家發展戰略意志與話語,形塑了鄉村公共權力結構。然而,經濟能人的成功介入,并不意味著“能人治村”就實然有效。在鄉村熟人社會這一在地化的社會關系場域中,“能人治村”的效價有無及其高低,取決于一系列的結構性能力條件,首當其沖的是經濟能人的“能力容量”,也就是能力類型多寡與能力水平高低問題。毋庸置疑,經濟能人的經濟才能自不待言,然而,治村遠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雖然它與經濟息息相關。從社會學視角看, 治村的實質是一種鄉村社會秩序的建構與整合,以圖鄉村社會的發展和民眾福祉的增進,它兼具社會靜力學和社會動力學的雙重意涵。而鄉村社會秩序至少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和道德四個能力向度,每個能力向度上的水平高低及彼此關聯方式,是動態建構與整合鄉村社會秩序的動力學機制。由此可見,鄉村社會的經濟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共同締造了鄉村社會秩序。

        作為多種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鄉村社會秩序對介入鄉村公共權力結構的經濟能人提出了能力擴容的要求。換言之,“能人治村”需要“全才”而非“偏才”,經濟能人不僅要具備經濟能力,還要具備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對于經濟能人來說,其能力擴容有兩個方向,一是能力類型擴容,二是能力水平擴容,前者指豐富能力類型,后者指提升能力水平。在理想狀態下,能力擴容后的經濟能人應為兼具經濟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的“全才”。但現實情況可能是能力擴容后的經濟能人往往仍是一個“偏才”,只具備某種或某幾種能力,尚不足以僅憑一己之力實現“能人治村”。在這種情況下,集體領導提供了一種制度化的能力擴容方式,它彌補了單個“偏才”的不足,將多個“偏才”聚合為一個“全才”的領導集體。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人治村”是以經濟能人為主導的多個“偏才”構成的集體治村。此時的“能人”不僅指個體“能人”,更是指由個體“能人”組成的集體“能人”,即領導集體,后者兼具締造鄉村社會秩序的四種能力,從而實現了“能人治村”的能力擴容。

        “能人治村”的能力集體化

        集體領導的制度安排,補足了經濟能人的能力擴容短板,形成了以經濟能人為主導的全才式集體“能人”。然而,集體“能人”雖然具備了締造鄉村社會秩序的四種能力,但這些能力是否能夠以及如何作用于鄉村社會秩序,則另當別論。因此,區分能力的存在方式與能力的運用方式至關重要,盡管可以從多種角度討論,但為了契合我們的主題和問題意識,其存在方式和運用方式的公私屬性之別將被格外看重。

        從能力的存在方式來看,有私人化存在和集體化存在之別,前者指能力被私人擁有,后者指能力被集體擁有。從能力的運用方式來看,有私人化運用和集體化運用之別,前者指為私人利益而運用能力,后者指為集體利益而運用能力。據此,我們可以歸納出四種能力實踐模式。第一種是私人化能力的私人化運用。個體擁有某種能力并將該能力用于維護和發展私人的利益,這在主流文化里是具有正當性的。第二種是私人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個體擁有某種能力并將該能力用于維護和發展集體的利益,這在主流文化里是受到褒揚的。第三種是集體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集體擁有某種能力并將該能力用于維護和發展集體的利益,這在主流文化里也是具有正當性的。第四種是集體化能力的私人化運用。集體擁有某種能力并將該能力用于維護和發展私人的利益,這在主流文化里是不具有正當性的。

        根據四種能力實踐模式,我們不難發現,“能人治村”主要關涉私人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以及集體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二者存在遞進關系。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私人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呢?這就是“能人治村”的核心運行邏輯——能力的集體化或公共運用,即“能人”的私人化能力轉變為集體化能力的過程。這一過程始于包括經濟能人在內的“偏才”將自身的能力組織化貢獻給作為鄉村公共權力中心的領導集體,從而實現初級能力集體化,也就是私人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的第一階段。在此基礎上,作為全才式集體“能人”的領導集體再將由初級能力集體化而來的經濟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組織化貢獻給鄉村集體或鄉村民眾,從而實現了次級能力集體化,也就是私人化能力集體化運用的第二階段。當此階段完成時,私人化的能力完全轉變為整個鄉村的集體化能力,而不再囿于鄉村公共權力中心這一小集體。這時,為了鄉村集體利益而集體化運用鄉村共享的集體化能力時,也就意味著集體化能力的集體化運用了,它標志著“能人治村”的“落地生根”。

        綜上,作為一種鄉村基層治理的地方經驗,能力的集體化或公共運用是“能人治村”自身獨特的運行邏輯,它是我國鄉村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種有效實踐方式。從鄉村“能人”的私人化能力到集體化能力的衍變,充分展現出個人與集體的能力美學特征。若能將鄉村“能人”的私人化能力,通過地方性知識的深度過濾與精致鍛造以及集體領導的制度化能力擴容而組織化貢獻給鄉村社會,以成功實現能力的集體化或公共運用的話,那么“能人治村”則是一種頗具示范性和可復制性生命力的鄉村基層治理模式。

        (作者單位:浙江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浙師大基地;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