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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體系”建設】加快中國特色傳播法學體系建構

         日期:2022-04-1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自20世紀80年代初,傳播法的研究在我國已近40年。近40年來,從“新聞法”到“傳播法”或“媒體法”,我國傳播法學界的視野與時俱進,逐步開闊。就傳播法學體系建構中的源流、范疇、框架、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等相關問題,中國社會科學網日前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媒體法研究中心主任羅斌進行了專訪。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媒體法研究中心主任羅斌

           中國社會科學網:傳播法、媒體(介)法、新聞傳播法、大眾傳播法、網絡法——這幾個概念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

          羅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傳播法學中的“傳播”,指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創辦或利用媒體,面向不特定人群和特定多數人進行的傳播事實、獲取和傳遞信息、交流情感或者表述立場、觀點和見解等的行為,傳播者可以是組織機構和非組織機構非職業傳播者(自然人);傳播方式未必有連續性;目標用戶可以是不特定人群和特定多數人——由此可見,這個概念是大眾傳播、新聞傳播的上位概念。因此,在內涵與外延上,“傳播法”涵蓋了“新聞傳播法”“大眾傳播法”。

          至于媒體(介)法,學界事實上經常將其與傳播法混用。學科基礎概念必須明確、準確,所謂“概念不牢,地動山搖”。我本人主張以“傳播法”作為基礎概念,因為傳播法學主要研究的是“傳播”行為引發的法律問題。

          關于傳播法與“網絡法”的關系,“網絡法”不僅涉及網絡傳播法,也涉及以網絡為工具以及對網絡進行的違法犯罪內容,所以其很難歸屬于傳播法體系,而是與傳播法有交叉的一個學科領域。

          中國社會科學網:傳播法學演進到目前,經過了怎樣的歷史進程?

          羅斌:傳播法學發展到今天,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以“新聞傳播”為基礎概念的“新聞傳播法學”階段。時間上是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21世紀初。這個階段,我國新聞傳播法學研究的熱點領域主要有三個。一是新聞法立法研究。其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是新聞傳播立法研究的發源地,我國最早一批有關論文就發表在該所出版的《新聞法通訊》上。二是新聞傳播侵權問題研究。這方面的重要成果有《新聞侵權法律詞典》(1994)、《被告席上的記者——新聞侵權論》(1994)、《新聞侵權與訴訟》(1994)、《名譽權的法律保護》(1997)、《新聞侵權熱點問題研究》(2000)、《新聞侵權:從傳統媒介到網絡》(2000)、《新聞侵權與法律責任》(2001)、《人格權與新聞侵權》(2010)等,從這些專著的名稱可以看出:新聞傳播侵權是繼新聞立法問題研究之后的重點研究領域,其中焦點是名譽權糾紛。三是新聞媒體與司法關系的研究。該領域的研究始自21世紀,源于對輿論監督司法的倡導。重點成果包括《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2001)、《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2002)、《新聞監督與司法獨立關系研究》(2004)、《傳媒與司法》(2006)等,上述成果焦點之一是“媒介審判”。

          當然,這一階段新聞傳播法學第一部系統性成果——顧理平教授的《新聞法學》(1999)出版,其充分體現了構建新聞傳播法學體系的努力;到21世紀初,魏永征教授的《新聞傳播法教程》(2002)和孫旭培研究員的《新聞傳播法學》(2008)兩本教材面世,基本上宣告了我國新聞傳播法學體系的形成。

          第二個階段是21世紀初以“大眾傳播”為基礎概念的“大眾傳播法學”的興起及體系建構。這個階段,標志性的成果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國外大眾傳播(媒)法教材的引進,主要是美國Don R·Pember(唐·R·彭伯)的《大眾傳媒法》(Mass Media Law)、Wayne· Overbeck(韋恩·奧弗貝克)的《媒介法原理》(Principles of Media Law)和T·Barton·Carter(T·巴頓·卡特)等合著的《大眾傳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影印本)。二是國內出現一批大眾傳播法學體系性成果,主要是魏永征教授的教材《大眾傳播法學》和另一位學者的專著《傳播法》,其中,前者雖然以“大眾傳播”為基本概念,但相當多內容所涉領域超出了“大眾傳播”,事實上靠近“傳播”范疇。

          第三個階段是21世紀以來從“大眾傳播法學”到“傳播法學”的歷史跨越。傳播法學的研究領域,涉及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權、傳播(媒)準入及運營管理、涉未成年人傳播管理、突發事件的傳播管理、網絡色情傳播規制、謠言傳播、網絡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平臺的法律規制、“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以及傳播犯罪的探討。從研究熱點上看,“傳播法學”的特征也更甚于“大眾傳播法學”。

          總之,上述第三階段的研究,所涉傳播者、傳播方式和目標受眾或用戶,已經不是“新聞傳播”“大眾傳播”內涵與外延可以涵蓋的,其引發的法律問題不能在“新聞傳播法學”“大眾傳播法學”的框架內進行界定,而進入“傳播法學”的領域;其觸角已經延伸到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法制史在內的相關部門法領域。當然,前述三個領域的學術研究與體系建構,在歷史階段上是“疊代”進行而非截然分開,尤其是新聞傳播中的法律問題,至今仍是我國傳播法學界的重點研究對象。

           中國社會科學網:您如何概括傳播法學的任務、研究對象?

          羅斌:傳播法學的任務首先是承擔指導司法的“實踐任務”即法教義學(以本國立法條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規范構成的實定法秩序為基礎,通過體系化解釋,形成的法的知識與理論體系)的任務。當然,傳播法學對于立法即法律制度制定上同樣需要進行努力:第一,將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作為法律問題提煉出來,并向立法者提出立法建議;第二,與其他學科或學科領域進行合作,在制定法框架內提出問題解決的方案;第三,基于上述兩方面,向立法者和司法界提供法律文本的建議。

          傳播法學的第二大任務是構建、完善本學科領域的知識體系——體系化,因為:科學的衡量標準之一就是體系,體系是一個學科成熟的標志,是奠定學科地位的基礎,是學科(領域)的生命。任何一個學科或學科領域,尤其是內容廣博、范疇不甚清晰的學科或學科領域,如果沒有體系的指引,不僅不利于解決實踐問題,也不利于提高學科品位。內容廣博、范疇龐大、疆界廣袤的傳播法學也應該有自己的體系。

          傳播法學的研究對象也包括上述層面,簡單而言:其主要研究信息傳播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傳播法學研究對象決定了傳播法學的特點,作為法學研究的領域和分體系,其出發點是傳播、歸宿是傳播,但思維與邏輯過程必須是法律的、法學的。申言之,傳播法是調整信息傳播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法律關系)的法律;傳播法學則是研究解決信息傳播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及學科或者學科領域的體系建構。

          

          《傳播侵權研究》 羅斌/著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網:究竟應該如何建構傳播法學的范疇、體系?

          羅斌: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無論是立法、司法實踐還是法學研究,都以大陸法系普遍奉行的部門法分類為基礎,如果以部門法學為標準建構傳播法學的體系,無疑有其明顯的優勢:標準統一,容易接受,體系完整,內容豐富。我國傳播法學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部門主要是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所以,傳播法學的研究范疇大致如下。

          1.憲制傳播法。主要內容包括:(1)傳播自由或傳播權權能,其應該包括:媒體創辦權、自由傳播權、媒體批評監督權、媒體信息接近權(知情權)、媒體消息來源保護權——拒證權,所以,傳播權應該是一個權利體系;傳播權的保護包括行政保護、立法保護與司法保護。當然,這方面內容還包括傳播權的限制及其模式、準則。(2)媒體(傳播)與司法的關系。(3)記者拒證權。

          2.行政傳播法。主要內容包括:(1)傳媒準入與產權制度。(2)傳媒經營的行政管理。包括媒體日常運營、廣告、印刷、發行等行政管理。(3)傳播內容的一般性行政管理。包括網絡煽動性信息及網絡謠言、網絡滋事的行政管理。(4)特殊傳播內容的行政管理。包括涉國家秘密、未成年人、色情及淫穢內容、突發事件(含氣象災害、地震、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傳播的行政管理。(5)財經信息傳播的行政管理。包括廣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的行政管理。(6)傳播的行政監管與處罰。(7)傳播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包括記者和普通民眾對政府信息的接近權等。

          3.民事傳播法。主要內容包括:(1)傳播侵權。侵權問題又是民事傳播法中的重中之重。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傳播法教材中,侵權問題幾占篇幅的一半;在我國新聞傳播法界,侵權問題也是傳統的重點研究領域。(2)傳播合同。(3)著作權法。我國傳播法學者傳統上主要研究新聞傳播中的著作權問題,目前,隨著傳播生態的發展變化,網絡傳播中的各種紛繁復雜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也成為傳播法學的研究領域。

          4.刑事傳播法。主要內容包括:(1)傳播犯罪的基礎理論。包括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理論在傳播犯罪中的適用、傳播犯罪概念及類型、刑法基本原則在傳播犯罪制度中的適用、傳播犯罪的成立條件、傳播犯罪違法阻卻事由研究。(2)傳播犯罪的立法、司法演進及其主要問題。(3)傳播犯罪的類型化及罪刑法定、法益保護原則下的個罪問題研究,這些個罪包括三類53種罪名:(1)侵害國家法益的15種傳播犯罪,包括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戰時造謠惑眾罪。(2)侵害社會法益的25種傳播犯罪,包括:妨害、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5種傳播犯罪,即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擾亂社會秩序的13種傳播犯罪,即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尋釁滋事罪,傳授犯罪方法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妨害司法(秩序)的2種傳播犯罪,即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妨害社會倫理道德的5種傳播犯罪,即走私淫穢物品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3)侵害個體法益13種傳播犯罪,包括:侵害個體人格權益和民主權益的4種傳播犯罪,即侮辱罪,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侵害個體財產權益的5種傳播犯罪,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侵害知識產權的4種傳播犯罪,即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罪刑法定、法益保護原則下,上述每個罪名都有探討的價值和空間。

          5.傳播法制史。主要內容包括:(1)中國傳播法制史,包括斷代傳播法制史和基于媒介類型的傳播法制史。(2)外國傳播法制史,其中,包括大陸法系和英美傳播法制史。

           中國社會科學網:這個框架看起來確實非常龐大,但是,框架只是學科(領域)體系的第一層,體系建構的完成還需要血肉即基本概念、原(規)則、理論。傳播法學的基礎概念、原(規)則和理論有哪些?

          羅斌:是的,真正完整的、有生命力的學科體系不僅要有合乎邏輯的框架,還要有足夠豐富的內容即基本概念、規則、原則和理論。

          傳播法學的基本概念,并非全部創新或大部分創新,其源于域外法的基本概念,也形成于我國部門法的基本概念,因為傳播法學的研究及教科書對這些概念已經接受。根據部門法具體情形,我國傳播法學的基本概念形成了概念群,其包括但不限于:

          1.傳播法(Communication Law)、“大眾傳媒法”(Mass Media Law)或者“媒體法”(Media Law)究竟以“傳播法”還是“媒體(介)法”作為學科的基本概念,考慮到后者目前使用中內涵與外延的局限性,而且本學科以研究傳播行為為重心,前者即“傳播法”更妥當——此概念當然是傳播法學的核心基礎概念。

          2.憲制傳播法領域重要基本概念。包括傳播權(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媒體(介)審判、記者拒證權。

          3.行政傳播法領域重要基本概念。與憲制傳播法領域不同,行政傳播法領域的概念眾多,其中主要概念有:(1)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電視劇,出版、發行。(2)網絡、網絡安全、網絡運營者、網絡數據、互聯網信息服務、新聞信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直播節目服務、網絡表演、電子公告服務、跟帖評論服務、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互聯網群組、即時通信工具、域名。(3)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4)廣告、互聯網廣告。(5)證券期貨信息。(6)新聞記者、記者證、新聞機構、播音員、主持人、網絡編輯。

          上述幾組概念,是行政傳播法領域的主要概念群。其可能在業務層面或學術層面有其他界定,但在相關法律制度中有明確定義,所以,盡管這些法律制度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主,但仍屬法律概念,因此屬于傳播法學的概念體系。如“新聞記者”,雖然學術定義與法律概念均指其核心工作是新聞采編,但法律概念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并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強調了其法律身份:第一是“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第二是需“持有新聞記者證”。

          4.民事傳播法領域重要基本概念。民事傳播法領域主要由傳播侵權和傳播合同兩部分問題構成,其主要概念包括:(1)傳播侵權。(2)更正權、答辯權。(3)個人信息、數據。相關領域概念包括敏感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自動化決策、“用戶畫像”、去標識化、匿名化、跨境處理以及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同意權、復制權、查閱權、刪除權(被遺忘權)、更正權、數據處理、數據安全。(4)基本真實、權威消息來源、公正評論。傳播領域的抗辯事由很多,但上述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三個事由,是該領域特有的抗辯事由,所以其作為傳播法的基本概念。(5)公眾人物。(6)作品、創作、著作(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鄰接權、轉載、時事新聞、職務作品、法人作品、合理使用、法定許可。(7)網絡合同、懸賞廣告。

          5.刑事傳播法領域重要基本概念。刑事傳播法領域主要概念包括:(1)傳播犯罪。(2)前述傳播犯罪的53種罪名中,除少數外,大多數屬于該領域的基本概念。

          如果說基本概念是傳播法學的“血肉”,基礎理論與原則是傳播法學的靈魂。關于傳播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以真理發現為中心的傳播(出版)自由(freedom of communication)理論和作為民主基礎與條件的言論自由理論。而且,傳播法學還有其獨特的基本原則或規則,如傳播權與人格權益平衡原則、“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另外,人格權益糾紛中的“公眾人物規則”、著作權糾紛領域的“避風港規則”,也是傳播法領域的分領域的規則,當然,其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影響。

          與基本理論不同,作為實現法律思想與價值的指導性標準,基本原則具有立法與司法的具體化功能。一個學科或學科領域的基本原則,可能僅僅規定在憲法或其他部門法律制度中,或者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依賴學者從法律制度或法律規范的意義脈絡中推導出來,甚至在個別司法實踐中被法官發掘出來。由于法律原則需要被具體化,其不具備普遍意義上的功能而只在部分領域適用,甚至它們之間可能互補,也可能產生矛盾而相互限制,總體上,其功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一定領域內實現。傳播法的原則也是如此。

          

          《傳播犯罪研究》羅斌/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中國社會科學網:傳播法學的研究方法應該適用法學研究方法還是新聞傳播學研究方法?

          羅斌:我個人認為,新聞傳播學并沒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目前該學科通行的質化與量化研究方法是從社會學、心理學等學科引進而來。

          采用何種研究方法,主要是由研究對象與研究任務決定的,所謂“對象決定了方法”。傳播法學是要解決信息傳播中引發的法律問題,本質上屬于法學,而法學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深受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學傳統與學說的影響。鑒于我國傳播法學研究的范疇主要在部門法領域,其研究方法應當適用廣泛認可的法律解釋學、司法認定的三段論及價值判斷。

          司法三段論容易理解,其過程可簡單表述為:確定大前提即法律規范A,其法律效果是C;確定小前提即法律事實B;如果A的全部特征符合B,或者說B的要件事實符合A,則能夠產生C的效果。司法三段論主要是法律適用及研究法律適用的思維方法,因此也是傳播法學方法論核心與基礎方法之一。

          法律解釋也是作為法學的分支傳播法學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擴大解釋與限縮解釋等。以文義解釋為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中,“民事主體有證據”的理解,已經非常明確規定的提供證據的責任在于民事權利主體而非媒體,提供證據的標準是“有證據”即蓋然性標準——文義清楚明白,就不能再做其他超出文義可能范圍的解釋,將證明標準提高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高度可能(蓋然)性”標準;更不能依據“消極事實說”的證明責任分配觀點,向文義相反的方向解釋,讓媒體承擔證明責任。

          以目的解釋(指通過探求法律體系、法律文本、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來解釋法律的含義)為例。目的解釋必須以文義解釋為基礎,應該遵循客觀的文本呈現出的意義,進行客觀目的論的解釋,而不能是立法者的主觀意旨。另外,目的解釋還應遵守同類事項與事物相同處理,或包含同類、不做區分原則的原則,因為對價值評價上相同的事實構成做不同的評價,因不符合同等標準意義上的正義理念,被認定為評價矛盾。比如,前述《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的“行為人”,法律并未對其做出“新聞媒體”“自媒體”“自然人”等類別劃分,那就不應該將其限縮解釋為“新聞媒體”。

          法律解釋還包括合憲性解釋、當然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這里我就不再一一舉例說明了。

          價值判斷,指司法裁判活動中,根據一定的價值取向發現法律、解釋法律、確定法律事實并進行論證,判斷爭議中的法律利益,實現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價值判斷是法學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問題與方法,是法學方法論的特色。在法律規范中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需要補充的評價標準時,價值判斷是最優選擇。如我國《民法典》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規定了人格權禁令制度,其中,“有證據證明”就是一個模糊的標準,在實踐中的適用就需要價值判斷。在2021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我國首例人格權禁令案例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禁令申請,其認為:“即使文章中存在部分針對某地產公司的負面評價,對其也難以產生通過事后救濟所不能彌補的財產損失。同時,在李某不具有侵害某地產公司名譽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作出禁令將嚴重限制李某作為購房者評論房產開發商的權利,從而導致雙方之間的利益失衡。另外,結合本案具體情形,法院若作出禁令,將可能會產生不良示范效應,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顯然,法官選擇了言論傳播自由而不是原告房地產商的利益。

          總之,在研究方法上,傳播法學對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依據新聞學或傳播學的理論與規律(當然,不排除個別問題的解決可參考),而是依據法學理論、法律規則、法律規定、慣例或者判例。當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研究傳播法學問題的路徑與特點不一樣:大陸法系概念是規則出發型,講究原理、規則第一,遵循三段論的邏輯,法官自由裁量其次;英美法系是生活出發型,或者說是判例出發型,許多概念是從判例中來,判例就是規則——當然,在許多問題上,兩大法系有融合的跡象,但還是保持了各自的傳統與特點。

          中國社會科學網:傳播法學體系建構的重要性表現在哪里?

          羅斌:任何一種學問,如果只研究個別問題,既不可能發現更廣泛的問題關聯,也不可能發展出新的原則,更不可能以比較的方式發現各國相關制度在功能、價值方面的一致與不同。因此,“作為研究個別問題而獲得的知識狀態”,體系至關重要。

          傳播法學體系建構的重要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傳播法學是與立法、司法、執法關系緊密,針對重大社會問題的學科領域,其研究范疇與問題不僅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每個自然人的切身權益,其與“玄虛”“無病呻吟”無關;傳播法學在傳播科技與傳播生態變化的每一個階段,都提出現實的關系立法與司法問題的重要建議,都體現出與時俱進。第二,在教學方面,傳播法已有30多年的歷史。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傳播法與傳播倫理糅合為一門課程,開始登上新聞學院的講壇;之后,教育部相繼將此課程作為新聞學本科和專業碩士的核心課程——至此,傳播法學在教學體系中的獨立性正式確立。建構傳播法學體系,對促進學科成熟,提高學科品位,非常關鍵。第三,傳播法的社會承認度日益廣泛。新聞傳播學的權威和核心期刊如《新聞與傳播研究》《當代傳播》《國際新聞界》《新聞記者》《新聞大學》等,都設有相關專欄。這些核心期刊經常開展相關傳播法的專題探討,如2020年《新聞記者》開辦的有關《民法典》傳播條款的系列探討。另外,國家社科基金每年都有傳播法項目,其重大招標項目也幾乎每年都有傳播法領域課題。

          傳播法學的重要性日漸顯現,“新聞法規與倫理”也早就被教育部確定為新聞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然而,由于交叉學科的性質,由于近20年來信息技術的飛躍發展、傳播方式的根本變革和傳播生態的顛覆式變化,根本性質屬于法學的傳播法學研究,其在與時俱進過程中仍呈現出被動性——這種被動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學科體系的模糊,或者說研究范疇的不清晰,而研究中的被動又進而導致學科體系、范疇研究的薄弱。因此,傳播法學體系建構應提上日程。

          總之,建構中國特色傳播法學體系,不僅可能,而且重要、急迫。

          中國社會科學網:我國傳播法學體系建構如何體現自己的特色?

          羅斌:無論是新聞傳播法學還是大眾傳播法學,我國相關成果都受到英美國家尤其是美國相關成果的影響,這集中體現在教材等一級框架安排上,以問題、媒介和部門法三種標準進行建構,顯得有些凌亂。當然,英美法國家的相關教材,在總體框架上幾十年變化都不大,僅僅進行了微調。但我想強調: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學體系嚴格依照部門法進行分類,與英美法問題出發型的思維有根本不同。比如,在美國,個人信息、姓名權、肖像權都放在隱私權下進行保護,這與我國法律制度有明顯差異。即使與大陸法國家相比,我們的法律制度也當然有明顯不同,比如,在歐洲,個人信息更多是以一種憲法性質的權利受到保護,而在我國,其作為一種民事人格利益受到綜合保護——這些差異,在傳播法學的體系建構中肯定會體現出來。

          至于傳播法學體系建構如何從根本上體現中國特色,我認為:部門法的框架、中國的法律制度,就可在總體結構上保證傳播法學體系的中國特色。關于具體內容,域外傳播法與中國不同的內容,最好不要放在本科教材中,而可以編入研究生層次的教材中,進行比較研究,比如“公眾人物制度”“記者拒證權”。

          中國社會科學網:我國目前傳播法學體系建構的狀況如何?

          羅斌:我國傳播法學體系建構有一定基礎。前面談到,老一輩學者的成果和探索,為傳播法學體系的建構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中生代與青年學者對基本概念的探討也比較深入、認真,這些都是傳播法學體系建構的前提,也體現了一個正在走向成熟的學科領域的特征。

          但傳播法學的探討,目前整體上還主要是細節性、個別性問題的成果比較豐富。細節性、個別性問題的研究猶如建筑高樓必需的磚石與水泥,而體系恰如“四梁八柱”構筑的框架。以民法為比照,如果只有民法體系的概述型教材,而沒有對其所屬的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繼承法和侵權法這些分體系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構建,民法不可能成為一個部門法。傳播法目前的薄弱環節,就是基于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法制史等部門法對分體系的“進一步”建構,其中,刑事傳播法、行政傳播法的系統性研究成果尤其缺乏;另外,缺乏研究生層次的教材,也是我國傳播法學體系建構中明顯的薄弱環節。這里我想強調一下:教材編寫是研究成果與水平的集中體現,沒有大量的前期系統性研究成果,教材編寫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事實上,我們已經感覺到:目前的教材明顯跟不上傳播法律制度的演進與新傳播生態下相關法律實踐問題的現狀。

          實事求是地講,傳播法學體系建構目前尚未在我國傳播法學界引起足夠的重視。我本人近年來出版的《傳播侵權研究》(2018)、《傳播犯罪研究》(2022),在民事傳播法學和刑事傳播法學領域進行了分體系的探索,也希望為傳播法學體系建構起到“拋磚”作用。

          傳播法體系龐大,內容博大精深。希望諸多同仁加入到傳播法學體系建構行列中。

          (中國社會科學網記者 王村村 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