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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文化產業的安全風險及其對策

         日期:2022-03-2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近年來,數字化成為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數字文化產業受到決策層的重視并頒布專項政策予以推動。“十四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實施文化產業數字化戰略”,要求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態、文化消費模式。當下,在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同時,也應加大對數字文化產業安全問題的關注,這是確保國家文化安全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快數字中國、網絡強國建設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國數字文化產業面臨的安全風險

          數字文化產業是數字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的新興業態,涵蓋網絡游戲、動漫、網絡文化、數字藝術展示等多種業態形式,其核心是文化創意內容,實踐載體是數字技術,因而數字文化產業安全兼具文化產業安全的共性和數字技術安全的特性。數字文化產業安全包括三部分:一是文化主權安全、價值安全與價值認同安全;二是產業經濟安全,即產業的生存和發展不受威脅,具有產業控制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三是產業數據安全,即文化內容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并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數字文化產業具有經濟、文化、政治、社會、意識形態等多重屬性,它在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要的同時,又通過數字文化消費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因此,數字文化產業安全既關乎國家文化安全,也關乎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和信息安全。維護數字文化產業安全,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需要和戰略選擇。

          文化經濟安全面臨數字技術異化侵蝕。一方面,數字技術的隱蔽性和多元化為西方國家宣揚其文化價值觀提供了虛擬載體。隨著數字技術和數字工具的成熟和普及,在數字文化產業領域,西方國家通過數字技術控制重要信息的傳播與流動,利用數字“鏡像”解構文化,并利用算法邏輯將人們推入“信息繭房”,進而威脅我國文化安全。另一方面,隨著數字文化產業業態變革,大規模的業余作者開始成為文化內容的創造者,面對產業內容提供者之間競爭的加劇以及資本投入收益率的考量,內容創造者、發行者和消費者的判斷與決策出現過度依賴數字技術的現象。數字技術逐漸被異化成獲取物質財富的工具,并通過工具邏輯改變文化產業的秩序系統、賦權系統和創新系統。文化的價值超越性和批判性被數字的技術工具性超越和遮蔽,數字文化產業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也在數字技術工具理性的濫觴中被侵蝕。當對數字的技術崇拜與技術異化超越文化價值時,將會引致市場泛娛樂化和消費者審美旨趣模糊,文化產品在數字資本的引導下趨向庸俗化、貧瘠化和趨同化,不僅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更對數字文化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

          產業數據安全面臨國外數字治理泛化侵害。數字文化產業的線上消費使得相關企業能通過平臺及開放程序接口等對消費者的社交網絡數據、視頻觀測數據、搜索引擎數據進行采集,甚至獲取消費者行為數據及消費者財務信息等身份數據。這些數據在數據技術的邏輯幫助下能分析出相關行業經濟波動情況以及研判國家宏觀信息基本面,一旦數據技術的安全漏洞被攻擊,就可能導致數據泄露、偽造、失真,危及國家安全。近年來,西方國家憑借信息技術先發優勢,通過宣揚“技術控制論”控制5G等數字技術標準,對我國數字文化產業實施“網絡審查和跨境訪問限制”“加密限制”等泛國家安全審查,并濫用“長臂管轄”掠奪我國用戶數據,這種數字治理泛化嚴重侵害了我國數字文化產業的數據安全性。

          防范數字文化產業安全風險的建議

          新時代確保國家文化安全,需牢牢把握數字文化產業中意識形態的主導權,在順應數字文化產業開放發展中秉持主流價值觀的獨立性與穩定性。中國文化產業協會會長張斌表示,產業融合發展是催生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有力途徑,以數字經濟為引擎,數字創意產業必將引領文化產業實現新一輪發展突破。數字文化產業的發展,依賴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沉淀和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數字化、網絡化傳播,利用各類平臺詮釋中國故事,提升人們對中華文明主流價值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繁榮數字文化事業和促進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培育人們的文化自覺、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自強,構筑保護文化主權和國家文化安全的“防火墻”。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數字帝國主義”的歷史起源、擴張邏輯及表象特征進行剖析,引導民眾正確識別文化虛無主義,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升監管能力,發揮數字技術在文化傳播、價值整合和輿論引導上的優勢,提升人們逃離“數字帝國主義”影響的能力。

          鼓勵優質內容創作,回歸數字技術的“工具本性”。構筑數字文化產業安全,首先要確證數字技術的工具性作用,否則會消弭文化在數字文化產業中的主體地位和獨特性,使文化產品內在價值讓位于數字的“工具演變邏輯”,從而抑制數字文化產業的價值建構。因此,面對數字技術異化所表現出的數字工具理性超越文化價值理性現象,要重視對其充分的人文精神賦權,積極探索數字技術承載人文精神和價值關懷的方式。其次,要回歸數字技術的工具性作用。數字文化產業的實現與業態變革,源自數字的底層技術與新興技術。數字技術是文化產業的新動能,也是數字文化產業內容數字化、渠道數字化和消費數字化的技術架構,所以要積極促成人文精神與數字技術的耦合。一方面要推進數字技術對數字文化產業的賦能,尤其是在產業供應端的運用,提高產業整合的垂直發展能力。積極探索“數字+”盤活傳統文化資源,提升產業全供應鏈運作效率,建立文化產業數據共享共管體系,推動數字文化產業同其他產業的積極融合,打造數字文化產業“蜂房”,通過建立數字文化產業集群(園區)和產業鏈的方式構建產業創新生態體系,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競爭力。另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數字傳播平臺加快文化產品“走出去”,鼓勵文藝工作者在內容細分領域創作出既彰顯民族文化精髓又能通過數字技術表達的優秀數字文化精品,為受眾提供更真切的歸屬感,切實提高數字文化產品質量。

          加強數字安全審查,警惕數據流動的“主權陷阱”。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礎性資源要素,擁有數據主導權和主動權的國家,意味著擁有數據主權。盡管我國業已出臺《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維護數據安全,司法與執法活動也越發關注數據安全問題,重視數據倫理審查,但法律規范滯后、立法速度遲緩的缺憾仍然存在,現行安全審查機制也尚未調整到位,亟待創新規制方法,搭建多層級、多維度、多樣態的審查法治框架,有序推動法律治理向數字網絡延伸。可以參考發達國家經驗,建立數據安全分類審查制度,對內設計高于個人數據權利的保護規則,對外嚴格限制和規范主體責任,特別對在海外上市的文化企業設置境內安全審批,夯實產業數據安全。面對數據跨境流動面臨的“主權陷阱”,首先,要加強數據主權管理,明確數據管理者和運營者的法律權責,約束擁有用戶數據的企業平臺合規應用數據信息,禁止侵犯用戶權益和無序采集數據,提高數據產權和版權保護力度。其次,要明確規范數據權,讓政府部門監管和企業采集使用有法可依,數據跨境傳輸監管合規有效,保障數據跨境流動合法有序。最后,要加大研發數據加密技術和認證技術,突破大數據領域的“卡脖子”技術,保障數據跨境傳輸安全,也為國家文化數據安全提供重要技術保障。

          (本文系全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項目“逆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貿易摩擦的深層原因、利益博弈與中國對策研究”(Y201804)、福建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建設項目(KCJS20200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