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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依法監管加密貨幣

         日期:2021-08-3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2021年上半年,加密貨幣市場經歷了巨大的動蕩,比特幣從29022美元漲至64805美元,隨后又跌至31712美元。此外,截至2021年7月1日,加密貨幣市場總值為1.4萬億美元。加密貨幣市場體量巨大,幣值起伏劇烈,涉及的技術復雜,如果發生危機,極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面對加密市場的劇烈變動,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再次強調了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規定。然而,隨著我國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緊密聯系,加密貨幣所產生的危機亦可能通過其他金融系統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本文將在分析加密貨幣的法律屬性的基礎上,解析加密貨幣對其他金融產品和市場的影響,研判系統性金融風險產生和擴散的可能性,分析對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途徑。

          加密貨幣的法律屬性

          加密貨幣又稱數字貨幣或加密資產,學界尚未有統一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認為,加密貨幣是價值通過密碼學和分布式賬本技術進步而實現的數字化表達,有著自己的賬戶計價單位,能夠實現脫媒化傳輸。對于加密貨幣的法律屬性,學界乃至各國在監管實踐中都有不同看法。一般爭議焦點圍繞加密貨幣是不是具備商品屬性、證券屬性以及貨幣屬性展開。對于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部分國家及司法實踐認為加密貨幣符合商品實用性、稀缺性以及合法性的三要件。加拿大將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視作“易貨交易”。對于加密貨幣的證券性,美國在司法實踐中將加密貨幣視作有價證券,由證券法進行規制和監管。爭議較大的是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法律意義上的貨幣由法律賦予無限償還能力,因此只能說加密貨幣能夠部分承擔貨幣職能,但并不具備貨幣屬性。

          有學者認為加密貨幣是否具備貨幣屬性取決于該加密貨幣是否取得“貨幣認同”。如Libra項目最初設計以跨境支付為核心,以區塊鏈技術和移動互聯網為支撐,搭建全球性支付網絡,并用自有數字錢包系統替代傳統金融基礎設施,倘若Libra順利面世,以Facebook巨大的客戶體量,Libra取得超越國境的“貨幣認同”是極有可能的。這也是Libra遭到各國監管當局反對并最終改變計劃的原因。在討論加密貨幣的單一法律屬性的同時,部分國家監管當局認為加密貨幣同時具備多重法律屬性。如加拿大政府認為加密貨幣具有商品屬性,但C-31法案又認定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虛擬貨幣為反洗錢法上的“貨幣服務業務”,即也將加密貨幣視作貨幣。可見,加密貨幣的法律屬性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并未統一,甚至同時認為加密貨幣具有多重法律屬性,在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社會實踐中,加密貨幣顯示出不同的法律屬性,而這種多重性讓加密貨幣更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加密貨幣引發金融風險的途徑

          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是金融市場的固有風險,通常而言,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市場和機構對發生的經濟沖擊產生恐慌,從而引發金融市場連鎖反應和崩潰。系統性金融風險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的市場行為交叉傳導和放大。加密貨幣在具備實現一定貨幣職能的能力的前提下,以證券屬性參與金融市場活動,極可能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放大器。加密貨幣兼具貨幣職能和證券屬性,形成風險傳遞通道,可能加速和擴散自身和其他金融產品的風險,從而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引發廣泛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在加密貨幣項目中承擔多重角色,如同時是承銷商、電子錢包供應商、穩定幣的儲備資產受托人等,那么加密貨幣幣值劇烈動蕩或發生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時,該風險會通過深度參與加密貨幣運行的金融機構迅速傳導至市場中其他主體,從而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承擔支付職能的加密貨幣還會直接影響接受其作為支付工具的機構,將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傳導至實體經濟領域。

          加密貨幣的雙重屬性會放大市場中信心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密貨幣既在多個領域的多家企業承擔支付職能或價值儲藏職能,同時也在金融市場上作為證券有著價格起伏。一旦某種加密貨幣作為證券時市場價值發生劇烈動蕩,持幣機構的財富必然會隨之動蕩,當加密貨幣在短時期內價值迅速下跌,使持幣機構財富價值迅速縮水,市場對其本身產生信心危機的同時,將其作為價值儲存手段而財富大幅縮水的機構的信心也會同時下降,這種信心危機在最極端的情形下可能導致持幣機構經營中斷。而相應的,如果加密貨幣的承銷商或者儲備資產受托人遭遇危機,對該金融機構的信心危機也會迅速地傳導至加密貨幣,并通過加密貨幣承擔的貨幣職能傳導至其他機構,這種對信心危機的放大效應極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加密貨幣市場總值巨大,價值主要集中在兩到三個頭部幣種上,如果發生危機,極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在今年上半年比特幣的暴漲浪潮中,市場總值甚至達到2萬億美元,一度超越過當時的美元貨幣流通量。而同樣在2021年7月1日,比特幣市場總值占加密貨幣市場總值的43.9%,以太坊占比17.3%。當日加密貨幣市場交易量為1100億美元,其中比特幣的交易量為300億美元,占比27.3%;以太坊交易量為278億美元,占比25.3%。可以看出,在體量如此巨大的市場上,比特幣、以太坊兩種加密貨幣即已超過60%的市場總值,日常交易中這兩種加密貨幣的交易額也超過總交易額的50%。財富的集中也是風險的集中,在市場上份額占比大的加密貨幣一旦出現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等情況,極易因其活躍的交易行為傳至市場中其他金融機構,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繼而對金融市場整體產生影響。

          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策略

          對于防范加密貨幣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可以通過以下策略開展金融監管工作。第一,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系統性風險監管體系,強化主體責任,提高各行業金融監管工作協同程度。深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出臺法律法規明確我國各層級、各業態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系統性風險監管的主體責任,強化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領頭地位,發揮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在各金融業態監管工作中的協調作用,搭建不同業態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以期及時準確發現識別加密貨幣危機可能引發的國內金融市場風險,保障危機識別通道順暢。

          第二,完善金融機構準入和退出監管制度,合理提升金融機構準入門檻,規范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對于混業經營的大型跨境金融機構,以及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跨境非金融機構,細化準入規則,穿透式識別創新金融產品本質,防范加密貨幣危機通過跨境金融業務在境內金融市場產生影響。對于受到加密貨幣危機影響,可能或已經擾亂正常金融市場秩序的金融機構,立刻啟動退出機制,嚴格控制加密貨幣風險的傳導。

          第三,重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工作,增強對加密貨幣市場動向的關注。積極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委員會等組織的宏觀審慎監管工作,推動系統性金融風險有效處置機制的構建和運行,積極關注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相關金融產品、機構以及與加密貨幣密切關聯的實體經濟機構,及時判斷加密貨幣風險敞口及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提升加密貨幣監管的前瞻性。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