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國方案
日期:2024-11-27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人工智能發展給很多領域帶來革命性變化。從法律層面思考如何引導人工智能合理有序發展,成為法治領域的關鍵性問題。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成立專門立法起草小組,歷經多次調研、討論,擬就《人工智能示范法(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示范法》)。《示范法》于2023年8月15日發布,立即在國內外引發廣泛反響。美國斯坦福大學等知名高校的專家學者主動將其譯為英文,深入研究探討。

■《〈人工智能示范法〉釋義》,周輝、李延楓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4年8月版
為進一步闡述《示范法》的科學內涵、主要原則、核心意圖和重要提法,幫助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示范法》,編寫組負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法教研室周輝副主任又組織多方專家編寫了這部《〈人工智能示范法〉釋義》(以下簡稱《釋義》)。《釋義》全面闡述了《示范法》圍繞人工智能領域平衡發展和安全等核心關切,闡述了《示范法》的設計思路、參考要素和具體內涵,其特點如下。
尊重原意。《釋義》全面系統地闡釋了《示范法》的立法精神與條文原意。《示范法》共計七章、八十條,在確保準確性與權威性的基礎上,《釋義》對《示范法》的所有章節和條款進行了理論分析,闡明了總則、人工智能支持與促進、人工智能管理制度、人工智能研發者與提供者義務、人工智能綜合治理機制、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各個部分的主要內涵。《釋義》對《示范法》的創新之處也進行了梳理:一是提出應當明確人工智能主管機關,并更加系統地規定其治理職責;二是創新法律主體架構,將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區分為研發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并展開制度設計;三是提出一系列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如稅收抵免優惠等;四是重視人工智能開源發展,提出促進開源社區建設、明確責任減免規則等支持措施;五是創新增設許可管理負面清單;六是構建知識產權創新規則。
視野廣闊。《釋義》在每一個法律條文后,都設有相關國內規范匯總和域外比較法的內容。一方面,《釋義》列明與《示范法》具體條文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有利于讀者把握《示范法》與我國其他法律規范的關系,以及具體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價值與地位。另一方面,《釋義》為讀者提供了國際視角與參考,在每個條文后面都設有“域外比較”一欄,主要與歐盟《人工智能法》、美國《人工智能研究和戰略發展計劃》等進行對比。這不僅更為清晰地展示了國際社會在人工治理方面的共識與差異,而且有助于中國在制定相關法律條文時吸收和借鑒國際上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同時,為方便讀者理解,《釋義》在語言表述方面盡量深入淺出,對相關的技術名詞也作出專門解釋。
面向未來。《釋義》對《示范法》的解釋立足人工智能發展現狀,又綜合考慮未來發展趨勢。在解釋具體條文時,以促進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為宗旨,為國家人工智能立法提供切實可行的理論支撐和條文參考。為此,《釋義》實事求是地分析了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學術機構和公眾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不同角色和責任,以及如何通過合作與協調共同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良性發展。同時,《釋義》充分考慮了我國人工智能領域的發展現狀以及技術發展趨勢,并對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予以較為中肯的回應。此外,《釋義》還對人工智能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如算法透明度、算法黑箱、數據隱私等,揭示了人工智能技術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嘗試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框架。
當然,該書還有進步空間。第一,雖然《釋義》對條文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是對學術脈絡梳理不夠,今后可以借由釋義豐富人工智能相關領域的學術文獻脈絡。而且,《釋義》在進行文義解釋和說明的同時,若能將起草組近期學術闡釋吸收到更新版本里,會使其更具學理性和思想性。第二,人工智能在不同領域的應用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關于法律責任的類型和劃分,可能涉及技術、經濟、倫理、社會等諸多因素,也存在不少司法案例。后續修訂中,可以引入更多的司法案例,讓《釋義》更為鮮活并貼近人工智能治理實踐。第三,人工智能往往涉及多個學科,因此《釋義》需要加強法學、計算科學和倫理學等多學科的共同研究。第四,《釋義》應充分認識到人工智能發展是一個持續變化過程,相關法律規范應當為人工智能實踐預留足夠空間。因此,人工智能立法應在法律滯后性和技術創新性之間尋求平衡,建立動態調整的立法機制,如此才可以適應技術不斷迭代更新。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公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副教授)


